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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維護本所六樓
禮堂(以下稱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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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場地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各課室(業
務窗口)協助辦理接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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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之租用,除本所各課室舉辦之活動,以本所上班時間為限,假日
及夜間不提供申請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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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所使用原則下,得提供政府機關、社區發展協會或
社會公益團體,依本要點申請租用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或會議。
政府機關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會議,凡非涉及本所權責相關業務者,
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租用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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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應於租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得於活動前至本所勘查場地設備及協調有關租用事宜;另非
經同意不得從事其他用途活動。
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准後,應依收費標準如附表,於租用日三日前一次
繳清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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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租用。本所核准後發現者,經本所通知
應立即停止租用。除第七款情形以外,申請人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活動。
(二)婚喪喜慶、外燴設宴及宗教活動。
(三)具營利性質或有銷售行為之活動。
(四)從事政黨活動或其他政治性之宣傳活動。
(五)活動項目影響本所行政大樓或周邊鄰里安寧。
(六)曾租用本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與本所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
(八)租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租用。
(九)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租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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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地申請單位因故不依核准期限租用,應於原申請租用日三日前提
出申請,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
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租用本場地之必要,得於申請
單位原申請租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單位註銷或改期。
前二項情形係因不可抗力情事而變更者,不受該期限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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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繳費後,因故不依核准期限租用,且依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
提出申請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金額。
未依前點規定期限申請者,僅得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但不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並經本所認定有理由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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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租用本場地應遵守事項:
(一)場地佈置前,應先知會本所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可進行場地佈
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行場地租用或
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各項活動現場所需之電子及相關輔助設施(如筆電、簡報筆、
延長線等),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三)如需排演、佈置須事先申請,並應於本所上班時間內及空檔進
行;各項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垃圾之清
運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租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管理單位同意
並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五)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派員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
全、交通維管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六)本場地不得租用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類似物品,進行表演
性質活動,亦不得租用產生聲響或煙霧之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
物品,以符合消防法及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七)不得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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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租用後清理回復,離開時應通知本所並經管理單
位確認後,始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如發現租用期間有毀損或遺失財物時,申請單位應照價賠償或回復原
狀,本所並得由保證金抵扣之,仍有不足時,向申請單位請求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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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所收取之場地租用費用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
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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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