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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六樓禮堂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1500140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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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維護本所六樓
    禮堂(以下稱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場地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各課室(業
    務窗口)協助辦理接洽事宜。
三、場地之租用,除本所各課室舉辦之活動,以本所上班時間為限,假日
    及夜間不提供申請租用。
四、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所使用原則下,得提供政府機關、社區發展協會或
    社會公益團體,依本要點申請租用辦理非營利性之活動或會議。
    政府機關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會議,凡非涉及本所權責相關業務者,
    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租用手續。
五、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應於租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得於活動前至本所勘查場地設備及協調有關租用事宜;另非 
    經同意不得從事其他用途活動。
    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准後,應依收費標準如附表,於租用日三日前一次 
    繳清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租用。本所核准後發現者,經本所通知
    應立即停止租用。除第七款情形以外,申請人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活動。
    (二)婚喪喜慶、外燴設宴及宗教活動。
    (三)具營利性質或有銷售行為之活動。
    (四)從事政黨活動或其他政治性之宣傳活動。
    (五)活動項目影響本所行政大樓或周邊鄰里安寧。
    (六)曾租用本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與本所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
    (八)租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租用。
    (九)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租用者。
七、本場地申請單位因故不依核准期限租用,應於原申請租用日三日前提
    出申請,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
    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租用本場地之必要,得於申請
    單位原申請租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單位註銷或改期。
    前二項情形係因不可抗力情事而變更者,不受該期限之限制。
八、申請單位繳費後,因故不依核准期限租用,且依前點第七款規定期限
    提出申請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金額。
    未依前點規定期限申請者,僅得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但不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並經本所認定有理由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金
    額。
九、申請單位租用本場地應遵守事項:
    (一)場地佈置前,應先知會本所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可進行場地佈
          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行場地租用或
          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二)各項活動現場所需之電子及相關輔助設施(如筆電、簡報筆、
          延長線等),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三)如需排演、佈置須事先申請,並應於本所上班時間內及空檔進
          行;各項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垃圾之清
          運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租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必要者,應先經管理單位同意
          並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五)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派員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
          全、交通維管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六)本場地不得租用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類似物品,進行表演
          性質活動,亦不得租用產生聲響或煙霧之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
          物品,以符合消防法及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七)不得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租用後清理回復,離開時應通知本所並經管理單
    位確認後,始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如發現租用期間有毀損或遺失財物時,申請單位應照價賠償或回復原
    狀,本所並得由保證金抵扣之,仍有不足時,向申請單位請求補足
十一、本所收取之場地租用費用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
      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
      辦理。
十二、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