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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立美術館場地,推
廣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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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立
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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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為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及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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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
、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文件。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以辦理非營利性文
化藝術相關活動,供公眾參與者為限,並應載明於前項第二款使用
計畫書。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本館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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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五個
工作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同時將保險單影本送交本館備
查。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或檢附保險單者,本館應廢止其
使用許可。
第一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公共意外責任
險最低投保金額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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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館核准後,得免(減)收相關費用
: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二、本館合辦之非營利性質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三、經本府審核通過之影視製作案或其他具有促進本市產業發
展、增加行銷本市機會或公益等目的之活動,經本館專案
核准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館協辦之非營利性質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五、本府所屬學校主辦之藝文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二分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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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未經本館同意將場地
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
四、於本館場地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產品(含軟體、硬體
及服務)。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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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因故無法依核准之日期使用時,申請人最遲應於使用日十日前
向本館申請取消或變更使用日期。
申請取消經本館核准後,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保證金不予退還;變更使用日期經本館核准後致場地使用費或保
證金數額有增減,申請人應於本館通知核准五日內補繳差額,或由
本館退還差額。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
還。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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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使用場地有逾期可能時,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屆至半小時
前徵得本館同意,延長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本館得
採行停止活動之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繳納逾時費,或由保
證金扣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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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使用期間屆滿,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確認無其他
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回復原狀,本館得代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自
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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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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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