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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9 1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0438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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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立美術館場地,推
   廣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立
   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為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及會議室。
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
       、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文件。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以辦理非營利性文
   化藝術相關活動,供公眾參與者為限,並應載明於前項第二款使用
   計畫書。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本館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五個
   工作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同時將保險單影本送交本館備
   查。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或檢附保險單者,本館應廢止其
   使用許可。
     第一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公共意外責任
   險最低投保金額如附表二。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館核准後,得免(減)收相關費用
   :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之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二、本館合辦之非營利性質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三、經本府審核通過之影視製作案或其他具有促進本市產業發
       展、增加行銷本市機會或公益等目的之活動,經本館專案
       核准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館協辦之非營利性質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五、本府所屬學校主辦之藝文活動,得減收場地使用費二分之
       一。
第七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未經本館同意將場地
       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
     四、於本館場地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產品(含軟體、硬體
       及服務)。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因故無法依核准之日期使用時,申請人最遲應於使用日十日前
   向本館申請取消或變更使用日期。
     申請取消經本館核准後,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保證金不予退還;變更使用日期經本館核准後致場地使用費或保
   證金數額有增減,申請人應於本館通知核准五日內補繳差額,或由
   本館退還差額。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
   還。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使用場地有逾期可能時,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屆至半小時
   前徵得本館同意,延長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本館得
   採行停止活動之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繳納逾時費,或由保
   證金扣除之。
第十條  使用期間屆滿,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確認無其他
      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回復原狀,本館得代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自
   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