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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業務,設工程品
質督導小組(以下稱本小組)針對本局執行各類工程品質、交通維持及
環境維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工程缺失發生,辦理工程督導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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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督導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督導日常事務;均由局長內派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
作經驗之簡任主管人員兼任之。執行秘書得承召集人之命擔任個案領
隊。
本小組除前項委員外,另內派工程業務單位主管及工程相關職系七職
等以上人員各一人,並得由局長遴選專家、學者一人以上擔任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於督導前由工程主辦科簽奉局長勾選委員名單,核定後成立,
組織架構如附圖一,督導完成後解編;幕僚作業由本局工程主辦科派
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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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項各項施工作業程序及工程品質。
(二)其他經本小組召集人臨時交辦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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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督導作業原則:
(一)工程督導項目:督導本局辦理(或代辦)之捷運工程,包括建築工
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軌道工程、景觀工程、系統機電工程
、設施機電工程及捷運建設計畫道路、人行道等設施復舊工程。
(二)本小組委員實施督導:督導時機為工程實際進度介於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八十間為原則,工程品質督導作業相關表件如附表一至
附表三之六。
(三)由本局工程管理科每年統計工程督導辦理情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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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辦理工程品質督導作業執行方式:
(一)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逕赴工地辦理督導。
(二)辦理督導時,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
準備工程簡報資料,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驗記錄,備
妥取樣設備機具,並得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
(三)前款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約定;契約
未約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約定相符,該費用由
本局負擔;其與契約約定不符者,該費用則由承攬廠商負擔。
小組督導後應於督導次日七個工作天內將紀錄送達專案管理單位
、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紀錄應明訂缺失改善期限,廠商則依紀
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書面
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本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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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缺失評分會議作業方式如下:
(一)工地督導結束後,由本小組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
善事項,本小組進行扣點或評分會議。
(二)扣點部分參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扣點
範圍及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依契約約定由本小
組辦理扣點,經領隊裁決後當場宣布並作成紀錄。
(三)評分部分除專案計畫依該計畫內容辦理外,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查核委員紀錄表進行評分。
(四)扣點罰鍰繳納證明應連同督導缺失改善文件於期限內回覆本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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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工程管理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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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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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