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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補助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
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管理維護、教育推廣講習、修復及活
化再利用等,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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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
觀管理機關(構)。
(二)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
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四)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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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修
復及再利用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經費(資
本門)。
(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
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
執行計畫,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測繪計
畫、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
畫或宣導推廣計畫等。
(三)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審查同意補助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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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達或以
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文化局提出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但有特殊情
形,經文化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1.書函。
2.申請表。
3.計畫目的及內容。
4.計畫期程及執行方式。
5.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率、經費來源、支用分配,
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6.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資料。如為規劃設
計類,得視情形僅檢附經費概算表。
7.歷年受補助情形。
8.其他。
(二)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1.書函。
2.申請表。
3.計畫目的及內容。
4.計畫期程及執行方式。
5.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率、經費來源、支用分配,
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6.預計計畫成果。
7.歷年受補助情形。
8.其他。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文化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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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程序:
(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邀集
各該文化資產類別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結果由文化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布於網站。
(三)倘有須修正之審查意見,應於文化局規定期限內提送修正計畫
,報文化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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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基本原則及自籌比率:
(一)私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至少自籌百分之五,且自籌款比率愈高
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公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自行籌編預算作為配合款,配合款比率
依補助經費來源單位之規定辦理。如無規定,應自行籌編計畫
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配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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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使用原則:
(一)為確保計畫品質,受補助者應積極執行核定之補助金額。未達
計畫書所載經費者,文化局依實際執行金額,按原補助比率重
新計算補助金額。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
計畫內容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文化
局核准。
(三)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者應依規扣繳所得稅。
(四)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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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文化局辦理
核銷結案:
(一)受補助額度之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
(二)領據或統一發票。
(三)請款明細表。
(四)納入預算證明。
(五)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六)計畫收入明細表。
(七)計畫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支用單據。
(九)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
(十)文化資產計畫資料管理資訊平台計畫成果資料上傳明細表。
(十一)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約定書。
(十二)相關結算證明。
受補助者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檢附下列工程結算資料,送文化局備
查:
(一)工程結算明細表。
(二)工程結算總表。
(三)竣工圖。
(四)修復前、施工中及修復後照片。
(五)相關施工紀錄(含光碟片)。
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
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外,已請領但未執行部分之款項應予
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一併繳回。
支用單據得於文化局審查後退還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妥
善保存。如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文化局,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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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撥付方式:
(一)勞務類:
補助款依核定計畫書或契約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尾款於結案
後,按實際支出經費依補助比率撥付。
(二)修復再利用工程類:
1.第一期款:工程招標後,檢附契約與領據,撥付補助款百分之
二十。
2.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檢附請款明細表、各期
工程估驗紀錄及估驗計價表等相關資料,按實際支出經費依補
助比率,並扣除第一期已撥付補助款後撥付差額。
3.第三期款:結案後,按實際支出經費依補助比率撥付尾款。
4.文化局得視預算控管情形,依實際工程進度撥付分攤補助經費
。
5.文化局得於撥付補助款項前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受補助者符合
工程及估驗進度。
補助經費來源如涉及中央補助款者,文化局得俟中央補助款核撥後,
再行撥付予受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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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效益,文化局得就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成果
效益等事項,不定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考核結果作為日後
文化局補助之參考。
(二)下列情形為成果考核之重要參據:
1.確實依計畫內容執行。
2.計畫變更應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文化局核准。
3.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三)有關工程類補助案,應於工程開工日、停工日、復工日、竣工
日後十四日內,函報文化局知悉。
(四)受補助之申請案應將文化局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單位,並註
明於有關之文宣品或出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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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變更或廢止原同意之補助,並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得停
止補助:
(一)申請、核銷資料或其附件有虛報、浮報、隱匿、虛偽等情事
。如涉違法,應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二)經查核發現成效不佳或拒絕接受查核、評鑑。
(三)未經文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而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
無法執行。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當挪用補助經費。
(五)不履行補助條件。
(六)核銷結案之時程遲延。
(七)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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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案之成果資料,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府,為不限方式、時
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
,受補助者並同意不對本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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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府之事由
,致無法執行時,本府或受補助者得停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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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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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