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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數位典藏圖像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1155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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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立
      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典藏圖像:指本館典藏品之數位圖檔。
          二、衍生品:指以本館數位典藏圖像為素材,進行重新設計、
              開發並產製之各類產品。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館數位典藏圖像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政府機關、
   各級學校或公法人基於公益申請一般圖像使用,並以促進藝術文化
   及教育推廣為目的,經本館核准者,得免收使用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