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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公園命名之一致性、辨識性
及公共性,並彰顯地方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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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管轄之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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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之命名時點如下:
(一)新闢公園:於工程完工前完成命名。
(二)整體開發區內之公園:於完成接管程序後辦理命名。
(三)既有公園:得依公共使用、管理或辨識之需要辦理命名。
前項公園,如屬畸零地、土地破碎、不連續或不具休憩使用功能者,
得暫不予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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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命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公共性原則:得以行政區、地段、既有地名或道路名稱等作為命
名依據。
(二)在地性原則:得參考歷史文化、地方記憶、具公共意義之事件,
或自然環境與地景特色等元素。
(三)功能性原則:得依公園功能或主題特色進行命名。
(四)命名應避免涉及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歧視性、爭議性或商業
性內容,並兼顧族群、世代及性別平權;其名稱亦應避免與臺中
市既有公園名稱高度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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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園命名方案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公園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
(一)位置圖。
(二)周邊環境說明圖。
(三)公園建議名稱及命名理由說明。
(四)其他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