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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轉運中心(以下簡稱本場域)
之管理維護,以提供安全、友善之大眾運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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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各執行機關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辦理本場域之環境清潔、
設施維護、巡查、違規行為勸導、設置公告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經本場域遊民聯合會勘判定之廢棄
物清理工作、禁止隨地便溺之法令宣導、稽查取締及其他有關之
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本場域菸害防制稽查、取締及精神衛生
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護送就醫等其他有關事項。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場域內危害人身安全、妨害治安、違
反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之取締、查辦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本場域之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管理及其他
有關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本場域內遊民之查訪、醫療補助、輔導、轉介
、安置、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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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場域之停車場、公車月台、通廊、連接空橋、二
樓平台、電梯、手扶梯、計程車排班區及乘車區等供通行及候車之公
共空間,實際範圍如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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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域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堆置私人物品、曝曬有礙公眾通行或環境衛生整潔之物品。
(二)隨地便溺、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菸蒂、果皮、紙屑、口
香糖、瓜果或其他廢棄物。
(三)吸食紙菸、電子菸及加熱菸等
(四)謾罵喧鬧、酗酒滋事、深夜喧嘩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
(五)賭博、乞討叫化、任意裸體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六)施放爆竹、煙火。
(七)使用明火烹煮食物。
(八)未經許可,駛入汽機車、慢車(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違規
停放。
(九)長時間躺、臥或滯留。
(十)發放餐食。
(十一)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違反法令之行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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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前點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裁罰處置。
(二)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在場,由交通局責令即時移除並消
除障礙。行為人不在場或經勸導不即時清除,物品視同廢棄物,
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等相關
規定,逕行裁處並執行清除。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由交通局予以勸離。
(四)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者,由交通局予以勸離,另本場域內駐留遊
民之查訪、醫療補助、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事項,則由社會局依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五)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或涉及提供遊民救助之相關情事者,由社會
局主動聯繫並進行勸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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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域進行夜間管制,範圍及時間如下
(一)管制範圍:本場域之連接空橋、二樓平台及通往二樓之各樓梯、
電梯、手扶梯等封閉範圍。
(二)管制時間:每日零時十分起至四時五十分止,期間管制範圍進行
清潔及維護,不對外開放。
(三)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本點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