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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效益、促進藝文交流並
妥善辦理典藏品出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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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展對象:
(一)國內外公立文化藝術教育相關機關(構)。
(二)已立案具非營利公益性質,且對一般大眾常態性開放之文教組織
。
前項借展對象為國外單位,且其申請借展之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告之文化資產者,其所屬國家應具文物免受司法扣押之立法保障,
並由該國政府出具文物歸還本館之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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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借展單位應於提借典藏品日兩個月前,以正式公文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館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受申請期
限限制:
(一)展覽計畫書。
(二)展場設施調查表。
(三)典藏品借展清單。
前項典藏品借展目的,應以非營利性展覽為限,並載明於前項第一款
展覽計畫書。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本館應通知借展單位限期補
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
本館核准申請後至提借典藏品前,展場設施有變更之情事,借展單位
應檢附修正後之展場設施調查表,送本館重新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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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准後,借展單位應填具典藏品提借申請單、簽訂典
藏品借展契約書,並辦理借展期間藝術品綜合保險(牆對牆)。
前項保險應以本館為共同被保險人,並確保本館合法取得典藏品毀損
或滅失時之賠償金額;借展單位應於提借典藏品七日前,將保險單電
子檔送交本館,點交時再交付保險單副本一份予本館備查。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檢附保險單者,本館得廢止其借展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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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借:
(一)已納入本館展覽規劃。
(二)仍在修護期間。
(三)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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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借典藏品時,應於本館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借展典藏品
狀況檢視表。委託代理人辦理點交者,應於事前出具委託書。
提借及歸還典藏品之作業方式,應經本館同意後始得辦理,其包裝、
運輸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由借展單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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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展單位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保典藏品安全維護。借展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終止出借: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與展覽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三)對單件作品進行攝影、重製、修復或其他足以改變典藏品原狀之
行為。
(四)未經本館同意,將典藏品轉借予其他機關、單位或第三人。
(五)未經本館同意,進行拆換框、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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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典藏品有毀損或滅失時,借展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
本館,填具典藏品毀損滅失報告書,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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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藏品如需延長借展期間,借展單位應於約定借展期限屆滿前一個月
,以正式公文提出延長申請;經本館同意展延後五日內,應依第四點
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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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展單位歸還典藏品時,應由本館人員辦理檢視點交,並核對典藏品
狀況檢視表,確認無誤後,填具典藏品歸還註銷單,始完成歸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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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館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