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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及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5017128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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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以下簡
    稱本特定區)土地合理利用、維護自然景觀與優美環境、確保公共安
    全,依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
    八點規定,設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及景觀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審議範圍為依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規定應送審之地區。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範圍內開發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及景觀維護之審議事項。
    (二)本特定區之風景區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達0.3公頃以上,其
          開發範圍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特定區土地開發建築與景觀管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
          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
    人,由本府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二)造園學者、專家。
    (三)休閒遊憩學者、專家。
    (四)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五)建築學者、專家。
    (六)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七)地質大地工程學者、專家。
    (八)水土保持學者、專家。
    (九)交通規劃學者、專家。
    (十)都發局相關人員。
    (十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其所屬機關)相關人員。
    (十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相關人員。
    (十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相關人員。
    (十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相關人員。
    (十五)其他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計,連聘得連任。但本
    府或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為止。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主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九、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兼
    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指示,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
    幹事六人至十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及相關機關正式編制人員兼
    任,受總幹事、副總幹事指揮監督,協助執行及辦理日常會務工作。
十、本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審議案件有關事項為實地
    調查並研擬意見,作為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
    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得遴聘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擔任諮
      詢代表。
十三、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