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
業規定(以下簡稱臺中港作業規定),協助申請人運送臺中市非公共工
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收受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核准營運之土石方資源
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其他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具公益性或符合本府政策之
民間建築工程所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前項第一款之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二款之管理機關為推薦該民間建築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推薦機關)。 |
|
三、推薦機關應就其推薦之案件訂有回饋機制,倘以回饋金方式辦理,得
參考都發局公告之基準。 |
|
四、申請人申請運送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應依臺中市
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向營建剩餘土石
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剩餘土石方之總類、數量及去處,載運完成時亦
同。
土資場申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方案向管理機關申報剩餘土石方運送地點、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
數量,並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總
量,載運完成時亦同。 |
|
五、申請人應就每一申請案辦理檢驗,其檢驗方式、結果及品質應按臺中
港作業規定,並自主管理品質。
土資場每批之體積數量原則應介於六百立方公尺至九千六百立方公尺
,並經檢驗合格後始得載運進場。 |
|
六、土資場申請運送至臺中港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單獨堆置,且有明顯區
隔,不可與場內其他餘土或混合物混雜。送檢驗樣品應由管理機關隨
機指定,土資場不得拒絕。 |
|
七、每一申請案均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
臺中港務分公司)開立之繳款單繳交保證金,並將繳交完成收據影本
送管理機關備查後始得出土。全部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完畢且無違反
臺中港作業規定時,由臺中港務分公司依所持收據正本無息退還保證
金。 |
|
八、臺中港務分公司為支應收土作業之管理成本等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管
理費,於每月辦理進場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費結算並通知管理機關,
申請人於接獲管理機關轉交繳費單時,應於臺中港務分公司規定期限
內將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費匯入指定銀行帳戶。 |
|
九、申請人獲通知同意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進場後,應提送人員、車輛名
冊資料予管理機關,以協助申請人員及車輛港區通行證。
前項提送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車輛應依臺中港作業規定裝置具逐車
追蹤流向功能設備。 |
|
十、申請人於出土期間應配合管理機關派員至收土端進行自主檢查,包含
辨識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之真偽、車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土質與
出土相符及數量符合運送憑證上所載,檢查方式悉依臺中港作業規定
辦理。 |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港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