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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審核檢舉固定污染源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金核定事宜,依臺中市檢舉固定污染源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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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檢舉案件是否符合獎勵要件。
(二)審核獎勵金發給比例。
(三)審核已核發獎勵金之撤銷、廢止、變更及追繳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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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
派人員兼任,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專家學者
及本局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人數,應占本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若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
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請臺
中市政府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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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由本局代表出任者
,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
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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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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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中應包含一位專家學者之
委員,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出席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案
件審議及表決。本委員會當次應出席比例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
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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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審核檢舉之案件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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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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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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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