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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減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房屋之房屋稅,以
劃一調降及回復房屋地段等級率(以下簡稱地段率)調整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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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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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調整地段率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路段旁之房屋及以公共工
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內房屋。(圖例一及圖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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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降地段率之比率如下:
(一) 施工路段道路全部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
屋調降百分之三十;二樓以上及地下一樓以下房屋調降百分之二
十;以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內房屋調降百分之十。
(二) 道路未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部分阻斷之施工路段,一樓房屋調
降百分之二十;二樓以上、地下一樓以下房屋及以施工路段為主
要通路之巷、弄內房屋調降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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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降地段率期間如下:
(一) 施工期間未達六個月者,不予調降。
(二) 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實際施工期間調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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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工程各施工路段地面工程完竣日期,依施工單位提供之資料,並
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派員實地勘查認定。經勘查認
定有疑義者,應再向施工單位或該工程主管機關確認。
前項地面工程完竣應包含車道、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且拆除圍籬開
放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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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降及回復地段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總局)於接獲施工單位提供之公共工程施工
或地面工程完竣資料,應即轉送分局辦理;如由施工單位逕行提
供分局者,由該分局直接辦理。
(二) 分局發現轄區公共工程施工影響道路交通時,應即聯繫施工單位
瞭解施工期間是否達六個月以上,據以調整地段率;地面工程完
竣時,亦同。
本款公共工程施工範圍跨屬不同分局管轄者,應通報相關分局或
總局。
(三) 分局應依據施工單位提供之公共工程施工資料,派員實地勘查後
,依本要點及該施工資料所載各施工路段預定地面工程完竣日期
調降地段率,並填載「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地段等級率管
制表」(附表一),異動房屋稅籍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併
同所提供資料依序編號裝冊列管及指定專人管制。
(四) 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降或回復地段率之房屋,應通知納稅義務
人,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者,應再行現場勘查認定。
(五) 分局接獲施工單位提供之地面工程完竣資料,經派員實地勘查已
完竣時,應異動房屋稅籍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自調降
期滿之次期起回復原地段率。
(六) 施工單位提供之公共工程施工資料所載各施工路段完竣日期,與
實際完竣日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竣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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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公告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