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美村綜合服務園區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團字第115010325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提供全齡多元福利服務,充
    分發揮美村綜合服務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各場地及設施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之各項場地及設施,社會局有優先使用權,並以辦理社會局核
    准之兒少、老人、身心障礙、婦女、新住民或其他福利服務及公益活
    動為主要用途。但其他機關為辦理公務,及民間單位或個人辦理公益
    性質活動亦得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
三、本園區可租用場地包含:一樓戶外場地、二樓研習室、二樓團體舞蹈
    教室、三樓多功能教室、三樓多功能教室(大)、三樓後露台。
四、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者,應於租用日前十四日完成線上申請,並經各
    場地管理單位核准後七日內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五、本園區場地開放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日;部分場地僅開放週一至週五
    租用,國定假日休館。開放申請租用時段如下:
  (一)時段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場地租用以時段計算清潔管理費,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超過一時
    段逾十五分鐘者,另加一時段收費;彩排、預演、場地布置及場地恢
    復,亦同。
    各場地開放租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六、清潔管理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團體及社會福利機構租用,每時段之清潔管理
        費以二折計算。
    (二)臺中市政府或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時段之清潔管理費以二折計算。
    (三)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辦理之活動,得免收清潔管理費
        。
七、申請人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皆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社會局或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或配合政策須優先
        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園區。
八、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撤
    銷或廢止核准,並命停止使用,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社區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涉及營利行為。
   (六)活動以從事政治或宗教行為為目的。
九、租用本園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本園區同意,申請人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二)為維護用電及公共消防安全,本園區各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
        、瓦斯、高耗電電器用品等危害設備,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並依活動性質投保
        。
    (三)申請人如需在本園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
        者,應申請許可,並在本園區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
        竣後應即回復原狀,且應維護場地清潔,落實垃圾分類。
十、本園區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人,並全數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