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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提供全齡多元福利服務,充
分發揮美村綜合服務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各場地及設施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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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園區之各項場地及設施,社會局有優先使用權,並以辦理社會局核
准之兒少、老人、身心障礙、婦女、新住民或其他福利服務及公益活
動為主要用途。但其他機關為辦理公務,及民間單位或個人辦理公益
性質活動亦得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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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園區可租用場地包含:一樓戶外場地、二樓研習室、二樓團體舞蹈
教室、三樓多功能教室、三樓多功能教室(大)、三樓後露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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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者,應於租用日前十四日完成線上申請,並經各
場地管理單位核准後七日內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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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園區場地開放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日;部分場地僅開放週一至週五
租用,國定假日休館。開放申請租用時段如下:
(一)時段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場地租用以時段計算清潔管理費,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超過一時
段逾十五分鐘者,另加一時段收費;彩排、預演、場地布置及場地恢
復,亦同。
各場地開放租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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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潔管理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團體及社會福利機構租用,每時段之清潔管理
費以二折計算。
(二)臺中市政府或社會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時段之清潔管理費以二折計算。
(三)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辦理之活動,得免收清潔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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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皆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社會局或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重要活動或配合政策須優先
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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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租用本園區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撤
銷或廢止核准,並命停止使用,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社區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涉及營利行為。
(六)活動以從事政治或宗教行為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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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用本園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本園區同意,申請人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二)為維護用電及公共消防安全,本園區各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
、瓦斯、高耗電電器用品等危害設備,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並依活動性質投保
。
(三)申請人如需在本園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
者,應申請許可,並在本園區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
竣後應即回復原狀,且應維護場地清潔,落實垃圾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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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園區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人,並全數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