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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
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
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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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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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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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訂課程內
容,並參考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
建置要點第四點附表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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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資格如下,並依序優先培訓:
(一)學校薦送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現職教育人員及擔任該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專家學者。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經所屬公會依其
遴選規定薦送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員者。
(三)志願報名且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業背景,或曾協助學校調查校
園性別事件,且有意願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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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像罪章或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
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
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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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五點第一款薦送之人員,學校得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並
得就該等人員之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具體績效,辦理
相關鼓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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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局列冊,經
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性平會)審核通過後
,納入人才庫。
本局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一次。
(二)每二年參加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
案例研討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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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單位及職
稱、聯絡資訊,及具特殊教育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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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活動。
(二)有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並經本府性平會審查
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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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並一年不得
列入人才庫,期間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未通過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活動考核,或無正當理由未全程參
與。
(二)經檢舉有不適任情形,並經本府性平會審查確認,非屬前點規
定應自人才庫移除者。
前項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八點第二項之
活動,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