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各權責機關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
臨時之應變能力,發揮整體救災效率以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之威脅
,特訂定本規定。 |
|
二、平時整備事項
(一)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由臺中市(下稱本市)臨海地區區公所規
劃疏散路線(圖)與避難收容場(處)所,標示我國海嘯標準
圖示(如附件一),並隨時校正更新。其中場(處)所區分為
警戒區域內緊急避難場所與警戒區域外收容處所:
1、警戒區域內緊急避難場所:
(1)避難高樓:以二層樓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混
凝土建築為主,並應具備足夠之耐震性能。
(2)避難高地:以海拔十公尺以上之高地為考量。
2、警戒區域外收容處所:由本市臨海地區區公所安排適當警
戒區域外收容處所,協助獨居老人、嬰幼兒、孕婦、產婦
、身心障礙者、外來人口、維生器具使用者等(以下簡稱
弱勢族群)與民眾進行收容安置。
(二)收容處所整備:由本市各區公所完成收容處所內救濟民生物資
整備,內容包含食品、寢具、衣物及日常用品,並完成收容處
所設施設備整備,定期檢查。 |
|
三、災害預警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海嘯警報
:
1、有感地震報告內容為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
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近海地震。
2、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海嘯報文內容經氣象署評估
臺灣沿海海嘯預估波高分級達零點三公尺以上,且預估三
小時內抵達。
(二)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
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流程圖如附件二),
警報內容如下:
1、具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
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下:
(1)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
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
將於○○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
八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
|
四、災害應變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與運作: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
位於海嘯警戒區域,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向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報告預估災害規模,並提出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具體建
議,經指揮官決定後,立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二)警戒區域之劃定與管制:
1、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及漁港泊地為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
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如附件三)。
2、執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並維持救災路線暢通。
(三)海嘯資訊傳遞:
1、警戒區域內通報:警察、消防及區公所人員以車輛巡迴廣
播,請警戒區域範圍民眾迅速往高處或收容處所疏散。
2、媒體通報:由新聞局及數位發展局透過廣播、電視、網路
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海嘯資訊及相關緊急應變事項。
3、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及臺中區漁會針對漁港及漁船
進行以下通報及應變:
(1)針對海上作業漁船,透過漁業廣播電臺等通訊管道通
知各式漁船,採取在不危及航行及生命安全原則下,
漁船立即停止作業並收妥漁具,儘速駛往水深至少五
十公尺之開闊海域避難,船首頂浪滯航,待海嘯警報
解除後再恢復行駛。
(2)在漁港停泊的中大型漁船,在應變時間允許下,以退
避港外避難為原則,採取措施比照航行中漁船;如無
法即時駛離漁港,請加強船舶繫固及確保水密,並下
錨固定後,人員儘速撤離上岸,至各地方政府指定之
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之安全場所避難。
(3)在漁港停泊的小型漁船筏加強纜繩拉緊繫固及確保水
密,並下錨固定後,人員儘速撤離上岸,至各地方政
府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安全場所避難。
(4)疏散漁港內人員前往各地方政府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
勢較高安全場所避難。
(四)災情查通報作業:透過消防、警察及民政系統執行災情查通報
,並運用應變管理資訊系統(EMIC)蒐整災情。
(五)交通運輸:
1、調派交通運輸工具配合支援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
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2、申請車輛、船舶、航空器支援,提供災民、救災人員、器
材、物資必要之運送。
(六)人力、物資之支援:
1、統籌運用本府及國軍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及車輛,並徵
調民間救災資源發揮救災效率。
2、申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派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救災資源。
(七)避難疏散:
1、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收容所。
2、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收容處所。
(八)臨時收容安置:
1、協調開放學校、活動中心等處所,作為受災民眾收容安置
地點。
2、登記受災民眾身分、人數、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
宿。
(九)緊急醫療:
1、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衛生服務、
壓力紓解。
2、調度醫院床位,並協調非災區醫院收容傷患。
3、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資
料。
(十)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十一)治安維護:加強維護警戒區域與收容處所之治安。
(十二)災害救助:災後立即進行各項勘災作業,統計並將受災民眾
造冊,以利後續災害救助金及急難救助金之發放。
(十三)其他災害應變事項依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及各機關(單位)業務權責辦理。 |
|
五、災後復原
(一)氣象署解除本市海嘯警報後,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解除警報
音一長聲九十秒。
(二)視災情處置狀況撤除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依平時本府各局(處、會)及相關
機關權責分工辦理復原重建事宜。 |
|
六、本規定除適用海嘯災害外,當堰塞湖發生溢流或潰堤時,得準用海嘯
警報辦理,其準用範圍限於海嘯警報音符態樣,規定如下:
(一)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
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二)解除警報:警報音一長聲九十秒。 |
|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