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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臺中市公共場所防止隱藏式攝錄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29795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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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公共場所遭非法設置隱藏
      式攝錄設備,以維護人民隱私權及人格權,建立公共場所隱私安全
      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隱藏式攝錄設備,指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
      科技方法攝錄影像,且從外觀上無法辨識之設備。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
   稱管理機關)依公共場所性質辦理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及公共場所如附表。
第三條  公共場所之實際經營者、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管理義務
   人),應負防止設置隱藏式攝錄設備之責任。
     管理義務人應每月至少辦理一次隱藏式攝錄設備自主巡檢,並
   作成自主巡檢紀錄;必要時,管理機關得要求其增加自主巡檢執行
   次數。
     自主巡檢紀錄表應保存至少二年,其格式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定之。
第四條    公共場所之下列空間,應列為重點巡檢區域:
     一、公共廁所、浴室、淋浴間。
     二、更衣室、試衣間、置物櫃區。
     三、哺(集)乳室。
     四、客房、裸湯、三溫暖、蒸氣室、烤箱、水療。
     五、診察、治療、包廂式瘦身美容、住房住民等類似服務空間
       。
第五條    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採取聯合稽查方式檢查自主巡檢紀錄,
   管理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
第六條  公共場所發現疑似隱藏式攝錄設備時,管理義務人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立即保全現場。
       二、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三、協助蒐證及後續調查。
     管理義務人不得有擅自移除、毀損設備或刪除相關電磁紀錄等
   行為。
     管理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且已涉嫌刑事犯罪者,管理機關應向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告發。
     管理機關於必要時應主動提供性影像處理中心之申訴管道、相
   關諮詢專線及提供後續支援。
第七條    大型群聚活動設有臨時更衣室、淋浴、廁所、哺(集)乳室或
   休息空間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活動主辦者為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管理義務人,應於活動
   前完成自主巡檢紀錄。本府於必要時得要求管理義務人提供自主巡
   檢紀錄。
第八條    管理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或配
   合辦理: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