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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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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偏遠地區公立學校,係指位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山地地區 之公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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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含代理契 約進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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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充規定之地域加給,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 表七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給標準辦理。但不適用年資 加成之規定。 前項地域加給,契約進用人員服務未滿整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 例覈實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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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中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進用 之契約進用人員,其地域加給支給得比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