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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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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管有之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 ,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申請目的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送達,得以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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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應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分文至各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 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及辦理審查 ,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駁 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如須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不能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其申請。 本局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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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應用之檔案,應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僅就其 他得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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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本局得請申請人補充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 前項申請人應依第十一點規定,繳交郵資、處理費及複製費用後,本 局始得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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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檔案應用,除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 至本局指定處所,出示核准通知及附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委託代理人到場者,並應出示委任 書正本(如附表二)及委任人、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局核對申 請人或委任人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後,複印一份留存備查。 申請人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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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檔案應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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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不得進入本局檔案庫房,僅得於本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並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鋼筆、原子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原則;如有使用其他輔助器材之必 要,應經本局許可後始得為之。 (五)禁止攜入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本局電源及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申請人至本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 ,於本局指定處所為之;如有暫離之必要,不得攜出檔案及所借用之 器材,應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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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依第七點 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於當日歸還應用檔案,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應先辦理 還卷,再行約定應用日期。 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歸還並經點收無訛,本局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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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開放檔案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四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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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本局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之費用,並開立收據;申請人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 ,本局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先收取當日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 。 前項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