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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6 0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捷秘字第115002077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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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管有之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

  ,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申請目的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送達,得以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方式為之。

三、本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應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分文至各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

  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及辦理審查

  ,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駁

  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如須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不能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其申請。

  本局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核准應用之檔案,應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僅就其

  他得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提供之。

五、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本局得請申請人補充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

  前項申請人應依第十一點規定,繳交郵資、處理費及複製費用後,本

  局始得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六、本局檔案應用,除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

  至本局指定處所,出示核准通知及附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委託代理人到場者,並應出示委任

  書正本(如附表二)及委任人、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局核對申

  請人或委任人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後,複印一份留存備查。

  申請人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檔案應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申請人不得進入本局檔案庫房,僅得於本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並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鋼筆、原子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原則;如有使用其他輔助器材之必

     要,應經本局許可後始得為之。

  (五)禁止攜入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本局電源及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申請人至本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

  ,於本局指定處所為之;如有暫離之必要,不得攜出檔案及所借用之

  器材,應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依第七點

  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於當日歸還應用檔案,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應先辦理

  還卷,再行約定應用日期。

  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歸還並經點收無訛,本局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十、本局開放檔案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四時。

十一、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本局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之費用,並開立收據;申請人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

   ,本局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先收取當日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

   。

   前項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繳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