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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維護臺中州廳文化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之整潔、安全、寧靜,以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提供 舒適之休閒場所、促進周邊區域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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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園區管理範圍為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九十九號之建物及其基地,開放 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展廳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休館)。 本園區開放區域及時間,文化局得視展演活動、公務、天候或其它特 殊需要調整,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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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園區停車場除公務停車位外,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及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等規定收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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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應事先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執行 。 前項園區使用之申請,由文化局另訂之。 進入本園區辦理活動時,應共同維護設施、場地整潔及秩序。如有損 壞或擅自侵入,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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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園區為文化部公告指定之國定古蹟,除毀損古蹟等行為應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經文化局管理 人員勸導仍未改正者,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二)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處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三)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酗酒或鬥毆滋事,致妨害公共秩序。 (五)乞討、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六)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七)溜冰、直排輪或玩滑板車。 (八)放風箏、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之行 為。 (九)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渣)、吸菸或其他不檢行為(含 裸露上身或下體)。 (十一)毀損花卉、樹木、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 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二)餵食、放生或棄養鴿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 豢養動物等。 (十三)擅自在本園區內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 噴漆、書刻或張貼。 (十四)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園內者。 (十五)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或私人物品等。 (十六)玩飛碟(盤)或各種球類或各類之器具,足生影響人、物安全 之虞。 (十七)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搭設棚、帳 ,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 (十八)未經許可於本園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 問卷調查、街訪,及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十九)本園區位於飛航管制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一切影響 飛航安全之行為,包括使用任何投射燈具對空照明、施放空 飄氣球、操控空拍機等。 (二十)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文化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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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園區內禁行機動車輛、腳踏車及其他法定慢車等可能造成民眾安全 之設備,若為活動或維護工程相關裝卸車輛,應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局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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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確實維護本園區安全與秩序,並 進行緊急狀況處置與違規事件勸阻及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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