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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4 1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州廳文化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15002110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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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維護臺中州廳文化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之整潔、安全、寧靜,以保存及活化文化資產、提供

  舒適之休閒場所、促進周邊區域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管理範圍為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九十九號之建物及其基地,開放

  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展廳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休館)。

  本園區開放區域及時間,文化局得視展演活動、公務、天候或其它特

  殊需要調整,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

三、本園區未開放範圍,未經申請許可不得進入。

四、本園區停車場除公務停車位外,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及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等規定收費管理。

五、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應事先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執行

  。

  前項園區使用之申請,由文化局另訂之。

  進入本園區辦理活動時,應共同維護設施、場地整潔及秩序。如有損

  壞或擅自侵入,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園區為文化部公告指定之國定古蹟,除毀損古蹟等行為應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經文化局管理

  人員勸導仍未改正者,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二)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處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三)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酗酒或鬥毆滋事,致妨害公共秩序。

  (五)乞討、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六)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七)溜冰、直排輪或玩滑板車。

  (八)放風箏、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之行

     為。

  (九)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十)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渣)、吸菸或其他不檢行為(含

     裸露上身或下體)。

  (十一)毀損花卉、樹木、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

      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二)餵食、放生或棄養鴿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

      豢養動物等。

  (十三)擅自在本園區內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

      噴漆、書刻或張貼。

  (十四)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園內者。

  (十五)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或私人物品等。

  (十六)玩飛碟(盤)或各種球類或各類之器具,足生影響人、物安全

      之虞。

  (十七)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搭設棚、帳

      ,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

  (十八)未經許可於本園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

      問卷調查、街訪,及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十九)本園區位於飛航管制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禁止一切影響

      飛航安全之行為,包括使用任何投射燈具對空照明、施放空

      飄氣球、操控空拍機等。

  (二十)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文化局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本園區內禁行機動車輛、腳踏車及其他法定慢車等可能造成民眾安全

  之設備,若為活動或維護工程相關裝卸車輛,應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局

  申請。

八、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確實維護本園區安全與秩序,並

  進行緊急狀況處置與違規事件勸阻及通報。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