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水利局籌備工作,特設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有關本府水利局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並設下列各組
辦理各有關事項:
(一)水利工程組: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及工程業務之設計、
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及水災搶救等事項。
(二)水資源管理組:水利行政業務、違反水利法事件、水權登記管
理、審核水利構造物相關申請、審核水利地報廢變更用途、審
核行水區廢改道案件、水利工程規劃、海堤區域管理、農田水
利會相關事宜等事項。
(三)土石資源管理組:依土石採取法辦理之土石採取場申請及管理、
盜濫採土石取締業務、土石即採即售等事項。
三、本籌備處置處長一人,由市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籌備處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組長三人及組員二十三人均由本府建設局派員兼任。
四、本籌備處人事、政風、會計、庶務等行政業務由本府建設局各相關單
位派員兼辦。
五、水土保持相關業務在水利局尚未正式成立前,仍由本府農業局水土保
持科辦理,必要時其人員兼受本籌備處處長指揮監督
六、本籌備處會議由處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參與。
七、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八、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則依
程序動支第二預備金。
十、本籌備處於本府水利局成立後裁撤之。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籌備處編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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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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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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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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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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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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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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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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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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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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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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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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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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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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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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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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