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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員工電話禮貌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員工之電話禮貌,提高為民服務品質,樹立本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對象為本府一級機關所屬員工。


三、各機關平時應依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內容,加強對員工宣導接聽電話之態度及技巧,並不定期對本機關人員實施電話測試。


四、考核測試:
    本府設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本府參事、技監及參議等人組成,排定輪值,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測試本府各一級機關電話禮貌情形,並填列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於每月底送本府人事處,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個人部份:每月選出電話禮貌先生、小姐二名,發給相當於新臺幣一千元之等值獎品並公開表揚。
2.團體部份: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機關前三名,除予公開表揚外,並發給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獎品。
(二)懲處:經測試人員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者,除予以勸告糾正外,同時書面告知該機關主管督導改進,並副知各機關以資警惕;其個人經登記累計達三次者,予以申誡一次,一年內累計申誡二次者,年終考績(核)不得考列甲等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據。


六、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對所屬機關實施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