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達成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目標,設置全功能服務櫃台,以提升納稅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作業手冊」及「全功能服務櫃台暨電話客服中心服務作業指導手冊」辦理。
三、櫃台服務人員依據每月排定之輪值表值勤。
四、櫃台服務人員作業方式如下:
(一)辦理項目:提供民眾十三大類一百三十六項以上服務(如附件一)。
(二)各分局設置二至五個櫃台。
(三)加開櫃台機制:
1、洽公等待人數達三人以上,視情況增加取號機系統櫃台號設定加開櫃台支援。
2、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由各稅業務單位調派人員支援或開放開徵稅目服務櫃台補單。
五、各分局將服務情形填具「全功能服務櫃台各項服務件數統計表」(如附件二),於次月五日前送總局企劃服務科彙整。
六、每年定期或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辦講習加強服務人員訓練。
七、服務工作績效由總局企劃服務科及各分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敘獎、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