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
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費補助申請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
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以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安置者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之智能障礙類、肢體障礙
類、視覺障礙類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障礙類別學生,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外,並
需持有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以每年度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補助方式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但寒暑假期間無參加課業
輔導者不予補助。
第六條 申請交通費補助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經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提報教育局審核後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