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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委員遴薦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擔任並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派(聘):
    (一) 教師代表十人(國民小學教師六人、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四人)。
    (二) 教育學者代表一人。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五) 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為因應實際運作之需要,申評會另置候補委員十四人,候補委員人數為國民小學教師代表六人、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代表四人,餘各類代表均為一人。


四、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五、委員之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如下表:
 成員區分
名額分配
資格條件
遴薦方式
教師代表
國民小學
六人
一、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者。
二、對教育相關法規有深入研究者。
三、具有法學素養者。
四、擔任教職五年以上,並服務本市學校三年以上者。
五、教學經驗豐富,並具有優良教育事績者。
六、服務績效卓著,熱心公益,並能主持正義者。
一、第一階段:由各校自訂方式推選出代表一名,得連選連任。
二、第二階段:由本府教育局就各校推選之代表,以民主公開方式,選出正式代表及候補人選。
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
四人
教育學者代表
一人
大學教授、各級學校校長
由本府教育局遴聘
(團體推薦代表如有兩名以上,以公開抽籤決定)
法律學者專家代表
一人
具律師資格,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
一人
由臺中市教師會推派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一人
家長會代表、已立案之人民團體負責人
候補委員
除國民小學教師六人、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四人外,餘各類一人
同各類委員資格條件
同各類委員遴聘方式


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或未出席會議連續達十次者,以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到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八、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申評會開會,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除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外;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申評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委員決議時,應將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一、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唯此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十二、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


十三、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