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端正民俗,節約喪葬費用,並協助市民辦理喪葬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三、聯合奠祭每月以舉辦二次為原則,由本所免費佈置提供禮廳,並請市
長、局長或派代表主持,及通知相關區公所派員參加。
四、聯合奠祭實施時間為每月第二及第四週星期三,上午於本所景福廳舉
行。但遇國定假日或因故無法如期舉辦時,由本所於聯合奠祭前十日
公告並通知參加人。
五、在死亡者死亡前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設籍於本市者,其配偶或
親屬得於預定奠祭日三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聯合奠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
六、參加聯合奠祭者,應於奠祭日前一日向本所結清應繳費用。
七、參加聯合奠祭程序及時間:
(一)移 靈 上午 七時至七時三十分。
(二)家 祭 上午 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三)宗教儀式 上午 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時。
(四)聯合奠祭 上午 九時至十時。
八、舉辦聯合奠祭每次以二名至十名為限,以登記順序排列,依序辦理。
但僅有一名登記時,本所僅提供十五天以內之遺體冷藏、丁級禮廳及
遺體火化免費,不辦理聯合奠祭。
九、聯合奠祭本所提供免費項目如下:
項次 項目 備註
一 遺體冷藏 十五天以內
二 禮 廳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三 禮廳佈置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四 茶 水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五 冷 氣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六 司 儀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七 誦 經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三人)
八 樂 隊 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五人)
九 遺體洗身 基本服務
十 遺體著裝 基本服務,不含壽衣
十一 遺體化粧 基本服務
十二 遺體入殮 基本服務,不含棺木
十三 遺體火化 得於奠祭日前先予火化(遺體洗
身、著裝、化粧、入殮應由家屬自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