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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
    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三足歲未滿五足歲(九月一日(含)前出生)設籍
      本市且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幼托機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
      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
      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立國中、本市
      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托機構(須滿四足歲,未滿五足歲之幼兒
      )。


三、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於
    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
    府提供就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其
      減免基準如下:基準如下:
      1、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用。
      2、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用。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額學雜費用。
(二)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國小補助額度如下:
      1、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就讀本市公立幼托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最高
      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四)就讀本市私立幼托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最高
      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本市私立國中、國小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
    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
(四)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幼托機構及學校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報請本府審查,經通知
    審查合格後,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幼托機構及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
    現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幼兒
    、學生於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
    之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例辦理繳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