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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藝文展覽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
    化藝術團體,舉辦藝文展覽活動,加強本市文化藝術發展,提升藝術
    水準、文化素養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次年度
    之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三、申請地點:文化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八十九號惠中
    樓八樓)


四、補助項目:美術、文物展覽(不含個人展覽)。

五、補助對象及條件:
    推展本巿藝文活動之立案團體,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並須取得團體所
      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活動地點在本市並具全國性或國際性展演水準者。
(三)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六、補助額度: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請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活動企劃書一式七份及相關資料
     (如畫冊、活動照片、立案證明書影本、切結書及團體存摺影本)。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未重複
      接受臺中市政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請將相關申請資料,在信封上加註「補助藝文展覽活動申請書」,
      送達或掛號逕寄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文化局受理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由文化局依規定基本要件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
       請資料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惟,申請人所檢資料短缺者,
       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文化局遴聘專家學者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二)審查標準以計畫之完備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所需經
      費以備有配合款者為優先考慮,活動應於本市區內舉辦具有活動效
      益,活動性質與文化建設有關者。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將俟本市議會次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於文化局網站公布補助名單。


十、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案不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或所屬其他機關補助。
(二)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時間、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確
      認與辦理借用,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三)獲補助的團體應將文化局列為活動指導單位,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各
      項活動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儘速檢具收據、原始憑證、收支分攤
      表等連同活動成果報告向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最遲須於每年十
      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棄權,文化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四)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
      化局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五)受文化局各項補助者,文化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
      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列為日後
      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三年內不予補助。
(六)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准;如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核備,並於次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如
      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七)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經費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
      法相關規定由獲補助之申請人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請款時提供之原始憑證應為統一發票、紙本電子發票或財稅機關認
      可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執行業務者,得以個人領據為之。以
      上憑證開立應記載明細並須符合文化局會計單位規定。
(九)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獲補助之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
      //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