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戶政、地政及稅籍查驗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系統所使用之查驗資料為本府地政局及民政局之資料庫,但與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之資料並未同步,約有一日之落差。
三、本系統僅供查驗作業使用。
四、本系統登入採雙重控管,第一層應有自然人憑證,第二層應有合法使用帳號,二層均檢核通過後始可登入系統。
五、申請使用者應填列申請表(如附表),完成申請程序送交各機關(單位)資訊系統管理人員設定權限,並於每月三十日前將申請表影本陳報本府資訊中心。
六、系統針對查驗出之資料作紀錄並將登錄者一併作紀錄,產製出之資料畫面採PDF格式,不可篡改;列印出之報表附有浮水印,電子簽章及時間戳;每星期列印「紀錄查詢表」供各機關(單位)主管稽核使用。
七、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因公務需要使用本系統查驗,已有法源依據者,依法已授與業務承辦人查詢權力,不須經民眾授權即可查詢資料,但查詢時仍需輸入公文文號或查詢原因。
八、使用本系統須申請自然人憑證,讀卡機請本府各機關(單位)關自備。
九、依本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戶政、地政及稅籍資訊應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用途使用,並應注意個人隱私權保密。業務承辦人將資料移至其他業務用途,應經申請人切結書切結同意,避免觸犯個人資料機密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