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
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
定。
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三、查調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企劃服務科、法務科
、資訊科、人事室、秘書室及各分局。
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五、稽核單位:稽核科、政風室。
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得查詢戶役資料人員。
(二)查核人員:戶役政查調作業檢核人員,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
(三)稽核人員:戶役政查調作業抽核之稽核科或政風室人員。
七、作業方式
(一)業務單位對於戶役政資料檔之查詢,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
非經授權者,不得擅自查詢。
(二)查調人員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於案號欄填具查調文號,並點選申
請原因,於次一工作日前列印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
後彚整成冊,於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查核。
(三)資訊科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全部查調之「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
清單」,送交業務單位查核人員。
(四)查核人員應核對「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戶政連線查詢紀
錄清單」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將「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
清單」與「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裝訂成冊,簽章及加註日期並
陳核後回送資訊科交專人保管一年,俾利查核並提供稽核運用。
(五)資訊科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使用戶役政資料管制表」回報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
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資訊科於次月十日前依上個月各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抽樣千分之三,總件
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三件,並產出本月份抽核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
及件數統計清單」一份,交各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
於「自行稽核報告表」,簽章及加註日期後陳核至單位主管,連同「戶政
連線查詢紀錄清單」影本依序裝訂,回送資訊科備查。
(二)稽核科及政風室抽核
稽核科每年二次及政風室每年一次,不定期就各單位自行抽核之「抽樣查
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進行複核,或由資訊科配合產出之「抽樣查
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查核使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抽核
資訊科應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
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送交該中心複核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九、安全管制
(一)各單位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後
簽報處理。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接收內政部、民政局傳回之戶役政查詢結果檔,業務單位查閱後須立
即清理或由資訊科人員定期每兩個月清檔一次,避免個人戶政資料遭受
非授權之存取。
2、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應
隨時結束查調作業。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除撕毀或
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送過程中資
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5、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前一年度之「戶政查詢紀錄檔」資
料,並保存十年備查。
6、依本作業規定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