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案
件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90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62號函及
99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4119650號函頒修正「各級稽徵機關處
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臺中市政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辦理。
三、作業單位: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四、作業流程
(一)收件及分文:
1、具文檢舉案件:
(1)總局收文:
甲、由秘書室文書股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號。
乙、秘書批示承辦科室(分局)。
丙、文書股收文人員掛號。
丁、承辦科室(分局)收發人員收文掛號。
戊、科長(主任)、分局主任批示承辦股(承辦人員)。
己、各科室(分局)檢舉案件管理人(分局為文書業務股股長)登記於「
檢舉案件登記簿」及「檢舉案件處理登記表」。(附件一)
庚、各科室(分局)收發人員登錄公文系統並將案件交予承辦人。
(2)分局收文:由分局文書業務股股長(指第三股、第四股或第五股股長,
以下同)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號後,依前項丁、戊、己、
庚流程辦理。
2、電話、言詞檢舉案件:各科(室)指派專人(分局由文書業務股股長)
負責接聽、記錄,並登載於「受理電話檢舉案件處理登記簿」及「受理
電話、言詞檢舉漏稅案件處理表」(附件二)後(總局各科室受理案件
即應親自送交文書股股長),再依具文檢舉案件作業流程辦理。
3、電子信箱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電子郵件即時印出紙本,再送交文
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具文檢舉案件
作業流程辦理。
4、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話務中心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時即印
出紙本,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
具文檢舉案件作業流程辦理。
(二)承辦及結案處理:
1、 案件處理:
(1)具名、具址:具文案件、電子信箱及電話檢舉案件,結案函覆檢舉人時
,受文者一律填寫「第00000000號檢舉人」字樣,發文時再由文書股股
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股長)填寫檢舉人姓名、地址、投遞及銷案。
(2)匿名(包括:匿名具址及具名匿址案件)
甲、承辦人簽結後影本送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股長)銷案。
乙、電子信箱案件簽結後由承辦人逕行以電子郵件方式答覆,郵件影本送
交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股長)銷案。
(3) 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話務中心案件﹕承辦人應於簽結後上網至
「臺中市政府人民陳情系統」登錄辦理情形。
2、登記(載):承辦人員辦結後由檢舉案件管理人(分局為文書業務股
股長)登記於「檢舉案件登記簿」及「檢舉案件處理登記表」。
3、發文、存查:
(1)發文:函、稿送交文書股(分局為文書業務股)銷案、彌封投遞,稿
退回承辦人彌封案件。
(2)存查:承辦人彌封案件後,交各單位收發人員登錄公文系統並將案件
送交文書股(分局為文書業務股)檔案室歸檔。
(三)歸檔、點收:
1、歸檔
(1)案件辦結後彌封歸檔,未辦結者不得歸檔,應以退稿續辦處理,俟
辦結後整卷彌封歸檔。
(2)承辦人員應於案件歸檔前依機密檔案處理規定,排序、編碼,使用
專用信封裝封,並確實填寫封套上各項目之內容。機密檔案專用封
套上應記載之項目包括單位名稱、裝封年月日、收發文字號、案由
或案名、年度、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件辦理起迄期間
、保存年限、機密等級、解密條件等事項。
2、點收﹕檔案管理人員依封套上記載之項目為核對依據,不得拆封查驗
﹔應記載之事項若記載不完整應即退回,請承辦人員補正。
(四)考核﹕總局秘書室於辦理公文檢查,及主管業務科(室)於辦理內
部業務檢查時,各科室及分局受理之檢舉案件應一併列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