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優秀藝術創作者及藝文團體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暨徵件比賽
,廣拓藝術多元創作活動,以培育視覺藝術人才,提升視覺藝術之國
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及與國際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
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藝文團體。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
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藝文團體。
(三)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經費
者。
三、補助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
、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
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比賽
,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展出時間及地點必
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四、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次
年度活動補助之申請,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五、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如活動源起、活動
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5)申請者(個人/團體)簡歷資料。
(6)出國計畫,內容包含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等。
(7)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展覽類型、策展類型、駐村(館)創作類型等。
(8)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
審核;又若受補助經費有產生衍生收入者,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
式。
(9)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10)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出國相關之行程規劃、活動參與文件等。
2.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申請者(團體)簡歷資料。
(3)活動之執行計畫:如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4)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
審核;又若受補助經費 有產生衍生收入者,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
方式。
(5)申請者(團體)三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6)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活動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3.個人申請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團體申請者應附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4.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一份。
5.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送件方式:
1.掛號郵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臺
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2.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專人送至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3.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補助類別。
(三)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格式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
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文化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六、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
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做形式上之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
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參與審
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實質審查,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
見。
(二)審查標準:由審查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國際性、
重要性、完整性、專業性、效益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八、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核定:
(一)各案之補助金額,原則上由審查會議核定,並依下列情況調整之:該
年度審查會議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其總和未達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度時,以各案件核定金額補助之;其總和逾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
文化局得視情況調整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二)審查結果應待本市議會次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並公告於文化局網站。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
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
者,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最遲仍須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
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
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者,文
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由其自
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
進行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核准。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員前往
實地訪視。
(四)文化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相
關人員參與評鑑。
(五)受文化局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化局得依情
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
據,或撤銷申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至五年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成紀錄,
於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考。
十一、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其
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提
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製權利。
十二、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憑證送審。另,受補者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
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