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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所屬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職員、工友、技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時間:記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二)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三)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視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四、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警察舉發:
1.上班時間:記過二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過二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一次。
(二)肇事:
1.上班時間:記大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大過一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二次。


五、臨時人員有前二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聘僱參考。但上班時間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