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並委任臺中市家庭教育
中心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
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
行為。
第四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
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書函等通訊方式進行諮商或輔導並提供改善建議。
二、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進行家庭訪問。
四、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五條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
監護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策略
及資源籌措之方案,報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備查。
第六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
表。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
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
前項檔案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八條 各級學校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兒童少年輔導機關或
社會團體協助辦理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
第九條 各級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教育局
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