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審議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五條規定,設置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由本局遴聘具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開會時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三、本委員會應視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審議案件之需要,於召開會議前成立;案件審議完成且無待辦事項後,自動解散。
四、本委員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審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簽陳 局長核定後始生效力。
五、本委員會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