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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程督導、查驗缺失扣點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
    質,對於工程督導、查驗缺失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
    工程品質管理。



二、名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機關
    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
    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工程查驗: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機關應按
    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三、扣點額度: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0
    號函規定,並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本要點,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新台幣8,000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新台幣4,000元。
(三)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新台幣2,000元。
(四)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新台幣1,000元。



四、監造單位或本局發現之工程缺失,如有本扣點表所列舉之情形:
(一)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廠商自行繳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帳號:010045000088、戶名: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
(二)前項如未繳納,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
    自保證金扣抵。



五、本扣點懲罰性違約金,依規不得逾越契約總額20%之上限;契約另有
    規定逾期違約金者,依其規定;但其比例應分別計算扣罰之。



六、工程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七、本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