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客觀審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調整、新闢、或裁撤營運路線等案件之需
要,以期顧及實際需要,引導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良性競爭、永續發展
並兼顧營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定義:
(一)調整路線:指營運路線之延駛、變更、裁切(縮短)、整併。
(二)延駛路線:指由起點或迄點延伸原核定之營運路線。
(三)變更路線:指由營運路線起、迄點間中途變更其原核定行駛路線。
(四)裁撤路線:指營運路線之停駛。
(五)路線調整比例:指營運路線調整之路段里程佔原核定營運路線里程數
。
(六)里程:以單程之公里數計算。
三、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之審核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
辦理。
四、調整路線:
(一)延駛:
1.每次延駛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延駛路線里
程不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交通局逕行核定,如有
需要得提送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延駛路線里程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二十者,經工作小組初審
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2.延駛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為新闢路
線。
3.因應停車場遷移,路線得適度延駛,以不超過三公里為原則。
4.非本市端路線延長後,非本市境里程大於本市境里程者,不同意延駛。
(二)變更:
1.每次變更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變更超過百
分之四十者視為新闢路線。變更路線里程不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
之二十者,得由交通局逕行核定,如有需要得提送委員會審議。變更路
線里程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二十者,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
委員會審議。
2.變更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為新闢路
線。
3.非本市端路線變更後,非本市境里程大於本市境里程者,不同意變更。
(三)整併:
1.現營業者有重疊度高之路線,逐漸朝聯營方式規劃。
(四)裁切(縮短):
1.部分路段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之路線。
2.與捷運或快捷巴士(BRT)重疊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路線。
3.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4.每次裁切(縮短)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裁切
(縮短)路線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5.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切(縮短),但屬本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裁切
(縮短)路線,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此限;或為配合主管機關道路
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變動而裁切(縮短)者,其裁切(縮短)範圍、
里程或次數,不受限制。
五、裁撤路線:
(一)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或平均車公里營收低
於五元)之路線。
(二)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三)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撤。
(四)裁撤路線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同意裁撤後,須公告一個月,試辦六個月,試辦期滿且民眾無不良反
應,始可核定裁撤。
六、續營路線:
(一)現營業者應於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依附表提出路線繼續經營,逾期未
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申請者,或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
運輸需要者,交通局得重新公開徵求營運業者。
(二)前項繼續經營申請表應提送委員會進行審議、評分,成績未達八十分
者,認定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
七、新闢路線:
(一)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二)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變更營運路線、縮減營運
班次、營運時間、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降低服務品質之經營計畫內容
,但屬本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調整路線或增減班次,得經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不受此限,業者應予配合。
(三)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1.行駛路線以直接便捷為原則。
2.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快捷巴士(BRT)、捷運車站或其他重要場站、據點
轉運接駁。
3.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八、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營運業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
其時段、班次及運行區間由交通局逕行准駁。
九、共通條件:
(一)路線延駛、變更、整併後,應以維持或提昇既有班次服務水準為前提
。
(二)同一路線調整,五年經營許可期限內以三次為限,且延駛或變更路線
未滿六個月者,不同意延駛或變更。但屬本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調整路
線或增減班次,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此限;或為配合主管機關
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變動而調整者,其調整範圍、里程或
次數,不受限制。
十、本要點於執行時如有爭議或有不適用情形者,應提送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