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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品
    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
    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
      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者。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且最
      近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
(二)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三)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
    期程為原則,遴薦方式如下:
(一)模範公務人員應由各機關遴薦,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
(二)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
      查委員會,依第二點及第三點選拔條件切實考評後,檢附相關具體
      資料,連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層報本府評審。
(三)各一級機關遴薦本府評審人數(含所屬機關)以二人為限;同一機
      關以遴薦一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一千人者得遴薦二人。
(四)各區公所遴薦本府評審人數以一人為限。


五、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府遴聘高級幕僚或市政顧問及前年度本府遴薦參加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共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由本府
      人事處簽報市長核定。(審查規範如附件)
      為鼓勵基層人員,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任
      官等非主管人員當選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臺幣五
    萬元之獎金及給予公假五天,並公開表揚,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
    中,以供陞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依當選名次列前三名提請市長圈定參加行政院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經獲行政院表揚者,發給獎狀一幀,並記功一次,
    名額則依名次依序遞補之。


七、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由原遴薦機關自
    知悉之日起查明後,函送主辦機關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其獎金、獎
    狀,取消記功乙次之獎勵。


八、各機關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