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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協助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
    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家賠償事件由機關學校主辦,必要時得函請本局協助,其協助事項
    如下:
(一)輔導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諮詢。
(三)輔導國家賠償相關書件之製作。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有關事項。
      機關學校請求前項之協助時,應併函送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至
      本局。


三、本局於府層級長官交辦協助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主動為前點之協助。

四、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時,區公所應副知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外,其他機關學校應副知其上級機關。


五、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應自請求權人請求之日起
    十日內為之,並指定一人為案件聯絡窗口,負責相關行政及連繫作業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