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
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家賠償事件由機關學校主辦,必要時得函請本局協助,其協助事項
如下:
(一)輔導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諮詢。
(三)輔導國家賠償相關書件之製作。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有關事項。
機關學校請求前項之協助時,應併函送調查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至
本局。
三、本局於府層級長官交辦協助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主動為前點之協助。
四、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時,區公所應副知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外,其他機關學校應副知其上級機關。
五、機關學校請求本局為第二點第一項之協助,應自請求權人請求之日起
十日內為之,並指定一人為案件聯絡窗口,負責相關行政及連繫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