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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程序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市政會議議事運作效能,特訂定
    本程序。


二、市政會議為本府市政最高決策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
    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
    市政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市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一級機關首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指定副首長或主任
    秘書代理。


四、市政會議之種類如下:
    (一)擴大會報: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程
        序辦理,參與成員並增列本市各區區長。
    (二)首長會報:由研考會依本程序辦理。
    (三)治安會報及公安會報聯合會議:治安會報由本府警察局依臺中市
        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辦理,公安會報由研考會依臺中市政府維
        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辦理。
        市政會議按月依種類順序排定召開,擴大會報於每月第一週及第
        三週召開,治安會報及公安會報聯合會議於每月最後一週召開,
        若當月有五週時,則該月第四週增列排定為首長會報。市政會議
        原則每星期舉行一次,如當次會議適逢休假或本市議會大會、總
        質詢期間則停開,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區務治安會報及公安會報聯合會議有關本府幕僚長官、一級機關
        首長及市長指定人員之與會,不適用本程序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


五、下列事項應經擴大會報或首長會報決議或決定:
   (一)提送臺中市議會之預算案。
   (二)提送臺中市議會之議案。
   (三)本府所訂自治法規。
   (四)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六、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編入議程前,報告事項應經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核准,討論提案應簽報
    市長核准。


七、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開會時有緊急事項者,得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八、市政會議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事項,經核准後,
    不及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提案,議案資料得
    於開會時分送。


九、市政會議議程資料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傳輸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
    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經提案機關同意,應簽
    收並妥慎保管,不得洩密。


十、市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

十一、市政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
     錯誤疏漏,得於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十二、擴大會報、首長會報及公安會報之議程編製、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研考會辦理;治安會報之議程編製、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本府警察局本權責辦理。


十三、市政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本府新聞局統一發布。

十四、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
      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