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
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
書(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核可通知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
用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六、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處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處秘書
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