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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
    水準。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
        象及項目。
    (二)政策性補助: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
        要另定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社會局當年度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
        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
        原則。但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補助新(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三)政策性案件得依社會局政策推動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案件時,應依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社
    會救助、社區發展等項目,分別填具申請彙整表(附件一),檢附應
    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但經社會局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則不在
    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三)。
    1.申請一般業務補助,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
      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
      費基準等項。
    2.前目所稱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門或經常門)及備註(註
      明規格、用途)等項。
    (三)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
        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補助經費,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但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應註明查詢時
      間及結果)等文件。
    2.申請單位之主管機關非社會局時,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證明
      文件。
    3.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
      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
    4.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上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字
      樣。
    6.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活動)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7.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與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為受雇者辦理勞、健保或
      提撥勞退準備金,並於申請時檢附最近二個月內相關證明文件。


七、審查作業:
    民間單位及受社會局委託辦理業務之立案民間單位,申請補助計畫經
    社會局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
    業:
    (一)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四)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六)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社會局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七) 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八、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社會局核定其計畫編號及
         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由社會局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
         (附件四),由申請之民間單位填具領款收據,報社會局撥款
         ,社會局據以建檔管理;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並註明統一
         編號。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
         、出納(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
         補助單位會址、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社
         會局撥款入帳。
     (二)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
         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
         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
         經常門或資本門)、專戶孳息連同其他收入繳回社會局辦理結
         案。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出憑證
         請款。
     (三)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社會局補助之民間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
      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社會局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招標案時,應將決標結
      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同時副知社會局採購稽核小組及社會
      局業務單位(請影附開標紀錄及決標公告資料各乙份)。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
      時,應詳述理由,經社會局核准後方得辦理。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經常支出確有實際需要
      ,受補助單位得於各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範
      圍內勻支。但屬專業服務費、機構服務費等定額補助項目及標準
      ,則不得勻支。
    5.會計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使
      用,並即將經費繳回社會局。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請於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附件五)並檢附
      證明文件,報經社會局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
      即應繳回補助款。
    6.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
      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
      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
      證明。
    (四)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社會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相關規
      定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由社會局依法令規定核處。
    3.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包括社會局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屬社會
      福利機構服務費,並應檢附金融機構簽收薪資入帳明細資料)、
      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
    4.接受補助單位及受社會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單位接受補助經費
      者,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
      執行完成十五日內,依核定計畫之年度、類別、計畫編號、並按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接受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六),並附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如接
      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八)
      ,報社會局結案。全案補助計畫相關憑證應送社會局。
    5.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
      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局,如為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
      應留存於單位內。
    6.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社會局。
    7.會計作業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督導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書面考核
    申請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執行中之案件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填
    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八)逕
    報社會局,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同會計室審核。
    2.實地抽查
    (1)社會局得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社會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社會局組成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
        受社會局補助之民間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4)督導考核小組編組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同會計室指派業務相關人
       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專業人員員參加。
    (二)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優良民間單位,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
      予懲處。
    2.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
      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
      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
      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
      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即移送偵辦。


十、經費來源為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者請依據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
    用作業要點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十一、其他:
    (一)本要點所稱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草案)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