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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法規及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都發局城鄉計畫科科長。
(三)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
(六)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二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九、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