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尊重動物生命、增進動物福利、維護
公共安全及加強飼主管理寵物責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防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
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三、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
動物。
第四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
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防處保護送交動物收
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任何人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犬隻,得予以捕
捉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或其他緊急狀
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衛生者,應即予人道方式處理
之。
二、具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無身分標識者應公告
招領,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未認領者,得視動物健康狀
況給予絕育、疫苗注射、開放認養或人道方式處理之。
第五條 農業局接獲通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
或受傷之動物時,應予以救援、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
;並得協請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支援或委託獸
醫診療機構、民間團體(機構)辦理。
第六條 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民眾認養或認領本市動物收容處所之犬貓,得免負擔下列費用:
一、認養流浪犬貓者:寵物晶片費、植入手續費、寵物登記費及
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二、飼主認領家犬、家貓者:寵物登記費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為鼓勵本市市民為其飼養之寵物辦理寵物登記、絕育及植入
晶片,農業局得補助相關費用。
前項補助登記及絕育之寵物種類及費用,由農業局公告之。
第八條 動防處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負責轄區動物保護案件、虐待傷
害動物案件及使用獸鋏取締等事項。
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前項職務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九條 農業局得輔導、協助及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必要時,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
容處所。
各級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得檢具計畫書向農業局申請補助或
受委託辦理動物認養、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
宣導等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
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前項工作績效優良者,農業局得予以獎勵
,其獎勵辦法由農業局定之。
第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依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取得許可,並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於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
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動物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本府應設動物福利基金,以提升本市動物福利。
前項基金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時未改善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