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加強電腦教室之安全及有效管理器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電腦教室設置於總局六樓及豐原分局。
三、 總局電腦教室由資訊科管理,豐原分局電腦教室由豐原分局第五股
管理,並各置管理員乙名。
四、 各單位使用電腦教室應於內網系統申請,因故取消或更改時亦同;
他機關團體借用電腦教室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向資訊科申請,並
經局長核准後借用。
五、 借用單位或機關、團體應保持環境整潔,相關設備有破壞、毀損、
遺失情事,應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 電腦教室除特殊需要使用外,非上班時間不提供使用。
七、 申請人應於使用完畢後,填寫「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腦教室使
用紀錄表」(附表二),並通知資訊科或豐原分局第五股檢查確認。
八、 「電腦教室使用須知」(附件一)授權資訊科另訂之。
九、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