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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程督導查驗缺失扣點規定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
    ,對於工程督導、查驗缺失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工
    程品質管理。


二、名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機
      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設
      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工程查驗: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機關應
      按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三、扣點額度: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
     0號函規定,並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本要點,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新台幣8,000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新台幣4,000元。
  (三)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新台幣2,000元。
  (四)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新台幣1,000元。


四、監造單位或本局發現之工程缺失,如有本扣點表所列舉之情形:
  (一)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廠商自行繳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帳號:010045000088、戶名: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
  (二)前項如未繳納,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
      自保證金扣抵。


五、本扣點懲罰性違約金,依規不得逾越契約總額20%之上限;契約另有
    規定逾期違約金者,依其規定;但其比例應分別計算扣罰之。


 

六、  工程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項目

違反事項

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1

廠商未於督導或查驗時,保留1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每次扣1點。

2

各工程派工施工前未依規印製工程宣導單(A4紙張顏色以粉色為原則)及分發多份傳單投入當地民眾信箱及里辦公處。

經抽查滲透率未達100%者扣2點;未達80%者扣4點;未達60%者扣10點。

3

經本府、區公所、環境保護局、勞檢所等相關單位,開立改善通知單(查報單),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每逾期1日扣2點,並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

4

經其它單位以正式公文行文至本局或工程督導、查驗所列的各項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每逾期1日扣2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5

未於開()工前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機關審查同意者。

每次扣10點。

6

經媒體、民意代表批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每次扣10點。

7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致同樣缺失一再重覆發生。

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表扣點之額度加罰1倍,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8

經書面或傳真會勘或處理緊急事故,無故未到者

10點。

9

廠商因施工造成路面問題,接獲本局通報路面不平情形,未於8小時內提供施工前中後之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

有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4點;若無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8點。



七、本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