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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程督導、查驗缺失扣點規定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
    ,對於工程督導、查驗缺失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工
    程品質管理。


二、名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機
      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設
      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工程查驗: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機關應
      按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三、扣點額度: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
     0號函規定,並配合主管機關修正本要點,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新台幣8,000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新台幣4,000元。
  (三)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新台幣2,000元。
  (四)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新台幣1,000元。


四、監造單位或本局發現之工程缺失,如有本扣點表所列舉之情形:
  (一)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廠商自行繳納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帳號:010045000088、戶名:臺中市市庫總存款戶)。
  (二)前項如未繳納,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
      自保證金扣抵。


五、本扣點懲罰性違約金,依規不得逾越契約總額20%之上限;契約另有
    規定逾期違約金者,依其規定;但其比例應分別計算扣罰之。


六、工程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項目
違反事項 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1 廠商未於督導或查驗時,保留1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每次扣1點。
2 各工程派工施工前未依規印製工程宣導單(A4紙張顏色以粉色為原則)及分發多份傳單投入當地民眾信箱及里辦公處。 經抽查滲透率未達100%者扣2點;未達80%者扣4點;未達60%者扣10點。
3 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專任工程人員未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且未填具自主檢查表。 每項扣10點並立即改善。
4 未落實執行施工日誌應將重要事項記錄 (如颱風、施工協調會、上級查核日等)。 每次扣4點。
5 廠商未依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查驗,而擅自施工者。 每次扣10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6 工程材料經工地現場查驗不合格者,該批材料應運離工地,經機關通知未限期改善者。 每次扣2點。
7 廠商未依規完成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查獲者。 每次扣10點並立即改善。
8 未設置工程告示牌。 每次扣4點並立即改善。
9 工程告示牌內容標示不清或錯誤。 每次扣2點並立即改善。
10 工程施工及停工期間,發生公安及意外事故, 扣20點並依法停工。
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職災。 扣40點。
11 工程材料隨意推放,影響人車安全,經查獲或檢舉屬實者。 每次扣4點。
12 工地現場之廢棄物及廢污水未處理任意傾倒或排放,經查獲屬實者。 每次扣6點並立即改善。
13 工地未適時清潔、灑水、整理,造成工地雜亂,影響環境整潔及安全。 每次扣2點並立即改善。
14 工程督導、查驗時,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廠商負責人未依規定派員出席,且未依規定辦理請假程序者。 每次扣4點。
15 經本府、區公所、環境保護局、勞檢所等相關單位,開立改善通知單(查報單)經確認者。 每次扣2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16 經其它單位以正式公文行文至本局或工程督導、查驗所列的各項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每逾期1日扣2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17 未於開(派)工前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機關審查同意者。 每次扣10點。
18 經媒體、民意代表批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每次扣10點。
19 契約金額達2,000萬以上之工程,承攬廠商未向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申辦臺中市無災害工程認證者。 扣5點。
20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致同樣缺失一再重覆發生。 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表扣點之額度加罰1倍,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21 其他有違反勞工衛生安全相關法令而不屬於本款各目之情形者。 視情節輕重,每次扣2-10點,並立即改善。
22 經書面或傳真會勘或處理緊急事故,無故未到者。 扣10點。
23 履約期間內工地應擔任專職人員有不當兼職之情形者,每人扣罰10點;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扣罰至改善之日止。
 
24 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未落實工程材料會同取樣、送驗及會驗,並由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判定材料抽(檢)驗結果者,每次扣罰5點。
 
參與本局「工程監造查核管理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於每月10日前登錄者,依以下各項扣罰之。
25 未落實執行填報或有第5點情形者。 每次扣4點。
26 未填寫設置施工項目或設置不確實者。 每項扣4點。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比照查核小組之品質缺失每點罰款金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27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80分(甲等)扣罰5點;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10點。
28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5點。
 


七、本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